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649号
原告: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桃源镇铜罗社区西花苑***号。
法定代表人:余菊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姜龙,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海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城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波,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振,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迈新材料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3元,保全费2520元,由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盼吨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樊 彬
书 记 员 于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