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0675号
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成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青云镇思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3元,由原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