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龙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龙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307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环翠区环海路11号。 被告:威海龙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大水泊镇军民路政府东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龙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