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民初307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环翠区环海路11号。
被告:威海龙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大水泊镇军民路政府东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龙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