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22财保64号
申请人:河北诺华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200692265,地址:河北省安平县西遥城村村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申请人河北诺华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豫H×××××奥迪轿车一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066219192016000019,责任限额为120828.8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豫H×××××奥迪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124元,由申请人河北诺华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