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诺华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诺华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诺华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河北诺华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K39牌、丰田K33牌、长安K39牌、奥迪K33牌小型汽车四辆,牌照分别为豫H617**、豫HH52**、豫HHH1**、豫HU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H617**、豫HH52**、豫HHH1**、豫HU32**小型汽车四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