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诺华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河北诺华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东风K39牌、丰田K33牌、长安K39牌、奥迪K33牌小型汽车四辆,牌照分别为豫H617**、豫HH52**、豫HHH1**、豫HU3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H617**、豫HH52**、豫HHH1**、豫HU32**小型汽车四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