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蓝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蓝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92民初2116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蓝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616号A8-1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蓝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