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景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熟市景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35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常熟市景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迎宾街**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常熟市景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