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4232号
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景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6元,保全费1268元,合计2914元,由原告江苏达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书记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