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1701、17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81-1号。
负责人***,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7250元,由原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