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8号
申请人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