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4民初1123号
原告***,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省兴宁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