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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4民初1123号 原告***,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省兴宁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前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