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被告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17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