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佳艺百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佳艺百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2执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佳艺百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绵阳佳艺百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佳艺百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3971.7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3971.73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人民币33971.7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川0722执86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