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18774号
原告:上海恩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120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265320号关于第48485646号“蚂蚁IT服务ANTSITSERVICE”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9月23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1年12月3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1年12月23日。
被告以诉争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三至十三、十五至二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指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1.原告对诉争商标享有在先权利,是原告对自身在先“ANTSITSERVICE”商标的英文及其中文组合的再申请;2.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告未秉持前后一致的商标审查标准。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48485646。
3.申请日期:2020年7月29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安全咨询、计算机硬件检测、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维护。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43926701A。
3.申请日期:2020年1月19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20年8月6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
6.标识:“蚂蚁”。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材料测试、气象信息等。
(二)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14689179。
3.申请日期:2014年7月14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5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20日。
6.标识:“蚂蚁信用”。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安装等。
(三)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14689178。
3.申请日期:2014年7月14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5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20日。
6.标识:“蚂蚁信贷”。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安装等。
(四)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29015344。
3.申请日期:2018年1月30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20年4月2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
6.标识:“蚂蚁养老保”。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质量评估等。
(五)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31289503。
3.申请日期:2018年5月30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21年1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0日。
6.标识:“蚂蚁区块链”。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控制、计算机安全咨询等。
(六)引证商标八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43013958。
3.申请日期:2019年12月12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21年7月6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6日。
6.标识:“蚂蚁区块链”。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
(七)引证商标九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32625757。
3.申请日期:2018年8月1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20年4月2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
6.标识:“蚂蚁合同链”。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等。
(八)引证商标十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20531188。
3.申请日期:2016年7月4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7年7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
6.标识:“蚂蚁商家平台”。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气象信息等。
(九)引证商标十一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30485879。
3.申请日期:2018年4月25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21年1月13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13日。
6.标识:“蚂蚁好保险”。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等。
(十)引证商标十二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35498362。
3.申请日期:2018年12月24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21年1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20日。
6.标识:“蚂蚁工单”。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云计算等。
(十一)引证商标十三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579037。
3.申请日期:2014年10月27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9月13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
6.标识:“蚂蚁微贷”。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控制、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
(十二)引证商标十五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19086234。
3.申请日期:2016年2月4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7年12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
6.标识:“蚂蚁数据”。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等。
(十三)引证商标十六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17831145。
3.申请日期:2015年9月6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6年10月6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6日。
6.标识:“蚂蚁新农贷”。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
(十四)引证商标十七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33678496。
3.申请日期:2018年9月21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9年4月2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27日。
6.标识:“蚂蚁新客服”。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电子数据储存等。
(十五)引证商标十八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36767363。
3.申请日期:2019年3月12日。
4.标识:“蚂蚁智能”。
5.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云计算、电子数据储存等。
(十六)引证商标十九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32625752。
3.申请日期:2018年8月1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20年4月2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7日。
6.标识:“蚂蚁法务链”。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等。
(十七)引证商标二十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35076820。
3.申请日期:2018年12月4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20年11月6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6日。
6.标识:“蚂蚁法律”。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云计算等。
(十八)引证商标二十一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17116936。
3.申请日期:2015年6月3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8年7月2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
6.标识:“蚂蚁网联”。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计算机维护等。
(十九)引证商标二十二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685431。
3.申请日期:2015年4月10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6年7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0月20日。
6.标识:“蚂蚁财富”。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评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
(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三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23032723。
3.申请日期:2017年3月6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7年11月2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7日。
6.标识:“蚂蚁金服”。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手机解锁、互联网安全咨询等。
(二十一)引证商标二十四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23032942。
3.申请日期:2017年3月6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7年11月27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7日。
6.标识:“蚂蚁金融”。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手机解锁、数据安全咨询等。
(二十二)引证商标二十五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14689180。
3.申请日期:2014年7月14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5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20日。
6.标识:“蚂蚁钱包”。
7.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
(二十三)引证商标二十六
1.注册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45970467。
3.申请日期:2020年4月30日。
4.标识:“蚂蚁集团”。
5.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计算机安全咨询、远程数据备份等。
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蚂蚁IT服务ANTSITSERVICE”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蚂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施以一般注意难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个相同群组,在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较为近似,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近似的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自同一主体,或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之间的商誉并不能够当然延续,原告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清上海恩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恩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4-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