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6220号
原告: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厂房A-8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