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6220号 原告: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厂房A-8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亚威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