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726号之三
原告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映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原告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0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诉讼保全费2938元),由原告扬州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桂宏
人民陪审员 梁晓琴
人民陪审员 谭玉芳
书 记 员 倪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