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9执17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6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594元、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有坐落于天津市蓟州区××工业园区内土地一处,现已轮候查封,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韩耀祖
审判员 李冠男
书记员 张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