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2民初1703号
原告: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