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

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天津上仓工业园科技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旭,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建中,扬州市江都区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续辉饮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10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0元,减半收取15320元,由上诉人麦优格食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