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1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月成套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圻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常州市新月成套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案执行费2750***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执行措施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经二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金额较少,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车辆信息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D×××××号汽车,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工商投资股权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在我市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未有社保缴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8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本院已于2018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控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尚未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悬赏执行公告本院已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至今未有被执行人财产举报信息。2018年8月20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其如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但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提请公安机关布控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业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员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分管院长批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审判长 李 旭 光
审判员 冒 巧 燕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文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