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月成套冷藏设备有限公司

研海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常州市新月成套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613号 申请人:研海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EA8A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月成套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K1205858X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新月成套冷藏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5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具体见执行通知书)。 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