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润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商初字第902号
原告南京润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湛小兵,总经理。
被告江苏合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工业园编钟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润霆公司诉被告人合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