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92民初131号 原告:***,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高庄村下元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被告: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金鑫东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