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威宁卓越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3执15387号 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威宁卓越泵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威宁卓越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90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西安威宁卓越泵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威宁卓越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163.5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天梯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77106.5元,收取被执行人西安威宁卓越泵业有限公司执行费105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53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