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7无锡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朔耘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朔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3197号
原告:无锡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宣兴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朔耘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朔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钱**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朔耘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朔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郁 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