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2693号
原告:无锡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座160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2117322731519。
法定代表人:宣兴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化学产业园化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30005499958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系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无锡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原告无锡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