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0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波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90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8555000元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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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俞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