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0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波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90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8555000元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俞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