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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民初255号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对原告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106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0106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3行、第22行、第23行中“以40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补正为“以40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