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905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波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80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7号8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90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俞 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