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执711号
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振兴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波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万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豫0106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06执711号,执行标的为xxxx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
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