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3某某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澄波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鼓风机集团齿轮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