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9311号 申请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澄波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801-3室。 被申请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7号7层710室。 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其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俞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