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异29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临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澄波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8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17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款10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630万元自2016年6月12日起,420万元自2017年8月3日起,均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减资4620万元范围内对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453元,由被告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根据苏州市兴鲁空分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582执6220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27544.8元。
被执行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作为被执行人的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有第三方债权,其存在可供执行的资产,法院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的财产,对作为次债务人的异议人应当劣后采取执行措施。现法院尚未处置该财产而直接执行异议人的财产,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要求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措施并有效执行主债务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