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8民初85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甲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