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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盈硕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8民初85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甲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