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13221号
原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上海隆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