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4661号
原告: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78817,住所地建湖县冠华路冠华三巷26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3840801M,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四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和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波,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生,住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四路南侧。
原告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三威化学有限公司、朱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50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汤锦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伏 倩
书 记 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