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23民初5059号
原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冠华路冠华三巷26号。
负责人***,高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通达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