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某某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博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89号
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81452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勤路四季阳光7区9号楼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LJU209。
法定代表人:徐国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博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第1幢1**15层115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76CT3R。
法定代表人:徐国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博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博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3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博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