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大合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536号 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81452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市大合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151号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7368668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特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大合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合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诺贝特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合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977107.15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诺贝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市大合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7107.15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