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536号
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81452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市大合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151号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7368668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特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大合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合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诺贝特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合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977107.15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诺贝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市大合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7107.15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