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臣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博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89号之一 原告: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81452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西安博臣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勤路四季阳光7区9号楼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LJU209。 法定代表人:徐国可,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博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第1幢1**15层115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76CT3R。 法定代表人:徐国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特公司)与被告西安博臣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博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诺贝特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诺贝特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5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84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诺贝特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