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1384号 (2021)苏0214财保779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王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7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