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779号
申请人:无锡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5。
法定代表人:王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南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5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诺贝特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江南铝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