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7民初165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世浩,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云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云丰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3元,财产保全费2032元,合计5145元(原告***已预交5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麦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