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6473号
原告: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东街30号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占元,男,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全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郑庄子村***4排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全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11日,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生源上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钢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