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9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43568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平路19号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5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5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淘宝、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本院未执行到案款。也无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何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