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6663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南京金某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