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6663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南京金某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