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执3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澄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39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澄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依据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7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澄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187,629.6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4.00元,本院于2023年04月0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上述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威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