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澄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澄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初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003号
原告:上海澄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初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旺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初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澄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