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2853号之二 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众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经审查,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保全费650元;共计1,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88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