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2853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众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人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43.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
经审查,申请人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43.3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